固安县耀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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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584号案件名称
固安县耀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固安县耀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静;卢荣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584号原告:固安县耀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永定南路西侧尚品阳光。法定代表人:赵盼,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308179406M。委托代理人:杨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岩民,该公司员工。被告:胡静,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卢荣纪,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固安县耀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静、被告卢荣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固安县耀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安县耀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固安县耀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艳桥书 记 员 李**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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