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洪洋、王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苏0804执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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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125号案件名称
蔡洪洋、王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蔡洪洋;王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804执11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洪洋与被执行人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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