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志斌、惠小庆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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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232号案件名称
严志斌、惠小庆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严志斌;惠小庆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232号严志斌、惠小庆:严志斌与惠小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志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惠小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严志斌劳务费11000元,并承担受理费37.5元、执行费65元,以上合计11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小庆自动履行了10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65元。申请执行人严志斌领取了10000元,对剩余部分款项表示放弃,案结事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惠小庆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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