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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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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7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17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韩某,女,201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韩某母亲),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雁,锦州市古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1,男,1960年5月9日生,蒙古族,住阜新市细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马某1儿子),男,1985年2月2日生,蒙古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马某2,男,1985年2月2日生,蒙古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西段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121511392M。负责人:解宜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臣,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韩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张某某、韩某自愿承担500元,被告马某2自愿承担168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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