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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婵婵、白升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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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315-1号
  • 案件名称

    白婵婵、白升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白婵婵;白升伟;郝永红;李华华;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31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29,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新城区岔口。法定代表人:王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航,系该公司折家坪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李华华,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白某某,女,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郝某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白升伟,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XX居XX巷,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华华、白某某、郝某某、白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陕0830民初315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李华华、白某某、郝某某、白升伟名下共计在307767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华华、白某某、郝某某、白升伟名下共计在307767元范围内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华华、白某某、郝某某、白升伟名下共计在307767元范围内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刘  炜人民陪审员    王进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飞飞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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