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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德、王文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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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281号
  • 案件名称

    王文德、王文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文德;王文德;蔡芝荣;蔡芝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4281号申请执行人:蔡芝荣,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文德,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蔡芝荣与被执行人王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芝荣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文德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20元、保全费700元、执行费3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法予以扣划并交付于申请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等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嘉鹏牌(陕KXXXXX)、豪爵牌(陕KXXXXX)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该两辆车为摩托车无处置价值,不要求处置,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改 琴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刘 庆 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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