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众发生态果蔬专业合作社、赵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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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966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众发生态果蔬专业合作社、赵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众发生态果蔬专业合作社;赵永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众发生态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镇黄土坎村。法定代表人王政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永成,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众发生态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赵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永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众发生态果蔬专业合作社车辆维修费9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9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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