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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智明、陕西省武功县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恢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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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智明、陕西省武功县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智明;陕西省武功县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杨平;马晓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恢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智明,男。被执行人陕西省武功县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平,男。被执行人马晓润,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智明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武功县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杨平、马晓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陕0431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530904元,案件受理费5004.5元、执行费77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省武功县东方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一、二楼房屋及该公司院内的农机产品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马晓润名下位于杨凌示范区科教街秋园8号楼202室有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轮后查封。之后,被执行人杨平承诺在2021年10月1日前履行部分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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