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建朝、渑池县陈村乡范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7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713号
  • 案件名称

    李建朝、渑池县陈村乡范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建朝;渑池县陈村乡范洼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朝,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陈村乡范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渑池县陈村乡范洼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21民初15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建朝申请执行渑池县范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到位7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1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佳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