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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龙脊控股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1322执异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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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执异3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龙脊控股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龙脊控股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崔喻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22执异34号案外人:崔喻,男,生于1986年12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重庆龙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附**。法定代表人:马建权,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南宾路**/div>法定代表人:王正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龙脊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龙脊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寅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崔喻对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崔喻称,2013年10月19日,崔喻与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秦兴华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崔喻修建了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房屋。因秦兴华及民楠公司未向异议人结算工程款,异议人将其所修建的房屋留置,未交付秦兴华及民楠公司。营山县人民法院将异议人修建的上述第15、16、20、23栋房屋予以查封,并欲拍卖用于偿还寅源公司所欠龙脊公司的债务,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查封,并停止拍卖。本院查明,2011年1月6日,寅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岩口旅游度假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寅源公司开发岩口旅游度假区,项目包括四星级酒店和商业街。2013年10月10日,寅源公司与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楠公司)签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石柱岩口旅游度假区念情谷商业街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寅源公司将石柱岩口旅游度假区念情谷项目发包给民楠公司承建。2013年10月19日民楠公司与崔喻签订了合同,合同内容为崔喻从事土建、安装和装修工程。2020年9月1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0)川1322执11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涉案房屋。2020年11月16日,我院作出(2020)川1322执11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岩口念情谷”项目中的商业街1号楼D-1、D-2、D-3、2-1;2号楼D-1、D-2、D-3;3号楼1-1、1-2、1-3、1-4、1-5、1-6、2-4、2-5、2-6、3-4、3-5、3-6、4-3、4-4、4-5、4-6、5-1、5-2、5-3、5-4、5-5;4号楼D1、D2、D3、D4、D5、2楼夹层;7号楼1-3、1-4、2-1、2-2、2-3、2-4;10号楼1-1、1-2、1-3、1-4、1-5、1-6、2-3;12号楼1-1;20楼1-1、1-2、2-1、2-2、2-3、2-4;21号楼1-1、1-2、1-3、1-4、3-5、3-6、3-7;22号楼1-1、1-2、1-3、1-4、3-2、3-3、3-4;23号楼D-1、D-2;9号、11号、13号、15号、16号、19号、26号楼(整栋)。本院认为,案涉房屋是由寅源开发建设的,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即取得物权,本院查封、拍卖寅源公司的房屋的执行行为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人崔喻称因民楠公司及秦兴华未与其结算工程款,将其修建的房屋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的行使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而房屋是不动产,不能对不动产行使留置权。异议人崔喻称其合法购买了案涉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案款,且占有房屋,但未提供任何房屋买卖合同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异议人崔喻要求排除案涉房屋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崔喻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宁卫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唐泽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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