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维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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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86号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维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维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86号原告: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保税区泰华大厦B座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98470933。负责人:长原彰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河,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郑书宜书 记 员 肖宏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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