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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韩远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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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32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韩远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韩远扬;李小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雪海。被执行人:韩远扬,男,1979年02月14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李小秀,女,1979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韩远扬、李小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1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     士     和审 判 员 滕     建     平审 判 员 贾           冉法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吉园园书 记 员 张     美     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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