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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龙、张航凯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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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035号
  • 案件名称

    丁龙、张航凯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丁龙;张航凯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035号原告:丁龙,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航凯,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丁龙与被告张航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龙负担。审判员  杨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文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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