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龙、张航凯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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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035号案件名称
丁龙、张航凯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丁龙;张航凯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035号原告:丁龙,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航凯,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丁龙与被告张航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龙负担。审判员 杨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文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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