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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新保、唐仁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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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280号
  • 案件名称

    屈新保、唐仁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屈新保;唐仁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屈新保,男,汉族。被执行人唐仁钦,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屈新保与被执行人唐仁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仁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屈新保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仁钦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13日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唐仁钦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唐仁钦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唐仁钦的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唐仁钦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12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仁钦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当面约谈以及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屈新保。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债权XX万元、执行费XX元、诉讼费X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仁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屈新保也未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申请执行人屈新保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屈新保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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