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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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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986号
  • 案件名称

    赵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某;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86号原告:赵某,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院西胡同与四道街交叉口东南方向60米。       原告赵某与被告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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