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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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986号案件名称
赵某与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某;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86号原告:赵某,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院西胡同与四道街交叉口东南方向60米。 原告赵某与被告长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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