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兴平、马智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82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822号之一案件名称
巩兴平、马智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巩兴平;马智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2执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兴平,男,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马智贤,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申请执行人巩兴平与被执行人马智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8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巩兴平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40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智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因未找到该车本院已将该车辆办理查封手续。被执行人马智贤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马智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098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军铎审 判 员 王 军审 判 员 闫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武 艾书 记 员 张志善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保平、薛军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472号 下一篇 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歌库歌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9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