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树刚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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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44号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树刚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树刚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44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保定道11号,保定道11号增1.2.3号,建设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466869501。主要负责人:李小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兴,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树刚,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张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580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树刚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宝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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