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超越货运有限公司、黔西鸿业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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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993号案件名称
贵州超越货运有限公司、黔西鸿业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贵州超越货运有限公司;黔西鸿业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993号原告:贵州超越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草堤村**。法定代表人:汪希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亚昌,系黔西市重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黔西鸿业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绿化乡石桐村上街。法定代表人:邹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超越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鸿业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贵州超越货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超越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超越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黔西鸿业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超越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兴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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