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菊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7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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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707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菊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谢菊琼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707号之一被执行人谢菊琼,女,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织金县。本院在执行谢菊琼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黔0524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谢菊琼需交纳罚金1000元,对扣押在案的被执行人谢菊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谢菊琼未履行前述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10时至2021年9月12日10时在织金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执行人谢菊琼所有的手机一部。买受人瞿方以21元的最高价竞得谢菊琼所有的手机一部,且支付了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谢菊琼原所有的手机一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瞿方所有,该手机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瞿方。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限额冻结其账户,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织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织金县实兴乡龙井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罚金部分1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谢菊琼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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