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金娥、马建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3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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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300号之一案件名称
易金娥、马建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易金娥;马建辉;马新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金娥,女,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马建辉,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马新辉,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人易金娥与被执行人马建辉、马新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院作出的(2019)湘0203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建辉、马新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易金娥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易金娥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9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签收但未主动到本院报告财产。2019年9月11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依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均无固定期限。2019年9月11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人的代理人(特别授权)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如无其他财产线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无新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471701元,已执行到位73636元,尚有39806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安信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 陆 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曾盛书记员阳孟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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