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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青,赵维军与陈绪凤,陆兴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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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776号
  • 案件名称

    金明青,赵维军与陈绪凤,陆兴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绪凤;陆兴意;金明青;赵维军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776号 原告:金明青,男,汉族。原告:赵维军,男,汉族。被告:陆兴意,男,汉族。被告:陈绪凤,女,汉族。原告金明青、赵维军与被告陆兴意、陈绪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明青、赵维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明青、赵维军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青、赵维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明青负担。    审 判 员  柯曾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孔庆涛  书 记 员  赵  丽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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