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青,赵维军与陈绪凤,陆兴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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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776号案件名称
金明青,赵维军与陈绪凤,陆兴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绪凤;陆兴意;金明青;赵维军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776号 原告:金明青,男,汉族。原告:赵维军,男,汉族。被告:陆兴意,男,汉族。被告:陈绪凤,女,汉族。原告金明青、赵维军与被告陆兴意、陈绪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明青、赵维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明青、赵维军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青、赵维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明青负担。 审 判 员 柯曾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孔庆涛 书 记 员 赵 丽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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