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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琳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4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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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144号
  • 案件名称

    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琳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琳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立群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4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中山北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邸明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琳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南街147号1层147室。法定代表人:袁小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明,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尹立群,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上诉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琳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尹立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万丙申审 判 员 杨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董 丽书 记 员 戚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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