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杰锐、王建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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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465号案件名称
许杰锐、王建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许杰锐;王建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465号被执行人:许杰锐,男,1995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被执行人:王建森,男,1991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被执行人许杰锐、王建森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后又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和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杰锐、王建森正在服刑,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但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娟娟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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