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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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62号案件名称
张富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富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心石村九组门牌。身份证号码:61242119641125073X。被执行人:王金某,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富群街。身份证号码:61240119640728423X。申请执行人张富某与被执行人王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611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元。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99元,执行费2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7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解及财产进行传统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0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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