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雪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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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696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雪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雪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696号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7委17-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桂梅,该公司员工。被告:纪雪情,女,住集贤县。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物业)与被告纪雪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志诚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用4772.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纪雪情托欠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用,共472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志诚物业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董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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