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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雪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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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696号
  • 案件名称

    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雪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雪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696号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7委17-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桂梅,该公司员工。被告:纪雪情,女,住集贤县。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物业)与被告纪雪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志诚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用4772.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纪雪情托欠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用,共472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志诚物业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董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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