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7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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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707号案件名称
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7执707号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鹤山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1)粤07民初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6180.63元。因被执行人未支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180.63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对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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