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6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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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6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吴连海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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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星北路(高溪农贸市场)033幢232室。法定代表人:谭颂,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迎宾路85号君御尚城九栋一楼103号。法定代表人:谭颂,男,系该公司总经理。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为平,男,系该公司员工。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焕秀,女,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连海,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连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作出(2021)湘10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连海支付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物业管理费、损失费合计9242元。上述判决生效后,由于吴连海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万家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吴连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吴连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已冻结),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5月19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吴连海其他财产状况,查明吴连海名下有位于湖南省桂阳县,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5月21日、7月30日、8月26日、9月18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上发起五次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吴连海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也同意暂不查封处置吴连海的房产。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吴连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金额为9242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29.4元,案件受理费34元,执行费5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455.4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为9455.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孟梅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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