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信杰、刘晋章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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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374号案件名称
王信杰、刘晋章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信杰;刘晋章;刘森章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374号被执行人:王信杰,男,汉族,1994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被执行人:刘晋章,男,汉族,1995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被执行人:刘森章,男,汉族,1997年8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本院执行的追缴王信杰、刘晋章、刘森章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20)豫14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人王信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30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晋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折抵刑期一个月零九日,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森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折抵刑期一个月零九日,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王信杰、刘晋章、刘森章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5月11日、6月7日、8月5日、9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信杰、刘晋章、刘森章名下无证券、无股权、无房产、有零星存款,已通过执行系统予以冻结,王信杰名下有车辆。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前往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信杰、刘晋章、刘森章名下均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前往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信杰、刘晋章、刘森章均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委托系统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晋章、刘森章房产、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晋章、刘森章名下均无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委托系统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信杰房产、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信杰名下无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委托系统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信杰名下桂A×××××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八、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九、经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王信杰、刘晋章、刘森章均没有作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王信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执行人刘晋章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执行人刘森章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应当依法追缴,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信杰、刘晋章、刘森章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审判长 王青田审判员 龚建华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海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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