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某、王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76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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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769号之三案件名称
要某、王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要某;王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7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要某,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25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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