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东、韩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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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58号案件名称
吕东、韩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吕东;韩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吕东,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韩亮,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申请执行人吕东与被执行人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亮偿还申请执行人吕东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7000元,案件受理费182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韩亮负担,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韩亮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韩亮中国农业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账户;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志丹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冻结)。后申请执行人吕东与被执行人韩亮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亮于2021年8月10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吕东5000元,直至该案案件款137000元偿还完止,案件受理费1820元、执行费1955元由被执行人韩亮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75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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