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五、陶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73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7388号案件名称
刘占五、陶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占五;陶春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7388号原告:刘占五,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歹付卫,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春林,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刘占五与被告陶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占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占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刘占五负担。审判员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张雪姣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骏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1720号 下一篇 李夏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恢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