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帆典当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3财保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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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3财保1341号案件名称
济南银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帆典当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济南银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3财保1341号申请人:济南银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二区N6号楼1单元101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755595690。法定代表人:刘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娟,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帆,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中街北巷18号楼304号。申请人济南银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帆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银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帆名下(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23××××7547)银行存款;二、查封被申请人杨帆名下坐落于槐荫区,(证号: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产;以上保全以160万元为限额。申请人济南银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6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银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帆名下(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23××××7547)银行存款;二、查封被申请人杨帆名下坐落于槐荫区,(证号: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产;以上保全以160万元为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银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迟 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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