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海、谭永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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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751号案件名称
王运海、谭永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运海;谭永红;尹德生;矫胜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王运海,男,1970年2月22日,满族,农民,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谭永红,女,1968年5月15日,满族,农民,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尹德生,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矫胜云,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运海、谭永红与被执行人尹德生、矫胜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尹德生、矫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运海、谭永红欠款人民币26,000.00元及自2002年5月17日至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给付的利息6,000.00元);案件受理费86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尹德生、矫胜云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尹德生、矫胜云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王运海、谭永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尹德生、矫胜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3日、2021年8月24日分别启动网络查询,两次网查反馈被执行人尹德生、矫胜云账户中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尹德生、矫胜云未购买收益性保险、个人理财产品,没有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德生、矫胜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对被执行人尹德生、矫胜云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明宇审判员 武文斌审判员 袁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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