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升电子工贸有限公司、郭文庆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民终6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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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411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升电子工贸有限公司、郭文庆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恒升电子工贸有限公司;郭文庆;天津雅马哈电子乐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终6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恒升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卢静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庆,男,1983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原审第三人:天津雅马哈电子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川濑忍,董事长。上诉人天津市恒升电子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文庆及原审第三人天津雅马哈电子乐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恒升电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恒升电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恒升电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恒升电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璇审 判 员 史军锋审 判 员 张红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常嘉奕书 记 员 屈 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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