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其中、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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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831号案件名称
那其中、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那其中;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831号申请执行人那其中,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Y0C18C,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景联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华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那其中与被执行人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澄劳仲案字第7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20年1-11月工资475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税务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其银行帐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到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该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4、到江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5、到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歇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依法将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材料、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2021)澄劳仲案字第76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博润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那其中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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