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军与李亚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5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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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5239号案件名称
李亚军与李亚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亚军;李亚虎;李梅;刘永亮;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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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2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XX城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杰,系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冯春燕,女,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泰和家园4-3-1001,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2040649。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泰和家园4-3-1001,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11213003X。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XX巷西一排,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11070017。被执行人:李某丙,女,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XX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10300041。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716419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春燕、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已作出(2021)陕0802执523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346602.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10.00元、保全费1870.00元、执行费5099.00元;但被执行人冯春燕、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春燕、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冯春燕、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5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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