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梅、铁东区派斯健身倶乐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02民初4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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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4873号案件名称
孙红梅、铁东区派斯健身倶乐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红梅;铁东区派斯健身倶乐部;杨月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02民初4873号原告:孙红梅,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铁东区派斯健身倶乐部,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777号。经营者:杨月荣。被告:杨月荣,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奇,鞍山市立山区深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红梅与被告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派斯俱乐部)、杨月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派斯俱乐部及杨月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146元;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孙红梅在派斯俱乐部办理健身卡,派斯俱乐部为孙红梅提供健身服务。派斯俱乐部于2020年10月9日公告通知停止营业,孙红梅找到派斯俱乐部要求退还剩余金额,但派斯俱乐部拒绝退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派斯俱乐部、杨月荣辩称:仅收到10元办卡费,同意返还入会费10元,其余费用被告不同意返还。杨月荣依据民诉法规定,不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孙红梅向本源健身俱乐部交纳1610元办理会员卡,2019年9月18日,孙红梅在派斯健身俱乐部填写入会申请表,卡型:双年卡,有效期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再查,2020年6月3日,派斯俱乐部(乙方)与鞍山四海大酒店(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因铁东区本源健身俱乐部经营不善,自愿与鞍山四海大酒店解除健身房租赁关系,现由乙方与鞍山四海大酒店重新签定租赁合同,铁东区本源健身俱乐部现有未到期有效在籍会员,自2019年7月8日起由乙方承接,在承接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效在籍会员合同纠纷,由乙方负责。再查,派斯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杨月荣系经营者。2020年10月份,派斯俱乐部停止经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派斯俱乐部承接了本源俱乐部的会员,故孙红梅与派斯俱乐部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派斯俱乐部已关闭经营场所,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孙红梅请求派斯俱乐部退回会员卡余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会员卡余额问题,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作为会员卡发卡方和管理方,其应知悉会员卡消费的记录,现其对孙红梅主张的数额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孙红梅消费的明细,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孙红梅主张的会员卡余额为808.5元(实际缴纳1620元,使用会员时间从2019年4月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33个月,即每月49元,剩余费用为49元*16.5个月)予以确认。关于杨月荣,派斯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杨月荣系其经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列明经营者,孙红梅直接将经营者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孙红梅会员卡余额808.5元;二、驳回原告孙红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负担17.6元,由孙红梅负担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泓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萃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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