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依诗尔服饰有限公司、吴启超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16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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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执1609号之一案件名称
繁昌县依诗尔服饰有限公司、吴启超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繁昌县依诗尔服饰有限公司;吴启超;祝永星;祝斌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1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依诗尔服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RLAA865。被执行人:吴启超,男,1989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祝永星,女,1968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祝斌,男,1988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依诗尔服饰有限公司与吴启超、祝永星、祝斌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启超、祝永星已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祝斌列入限高及失信名单并冻结部分账户,其他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忠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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