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为华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东莞市劲诚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8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818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为华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东莞市劲诚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为华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东莞市劲诚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818号申请人:东莞市为华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振鹏街16号1栋301室。法定代表人:黄国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园,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劲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禾石路第二工业区68号。法定代表人:蒋长明。申请人东莞市为华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劲诚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880914.28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相应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为华真空镀膜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劲诚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880914.28元的财产。本案保全费4925元,申请人东莞市为华真空镀膜有限公司已预交。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桂明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丁秀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苑芸张常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谷成飞、赵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2822号之一 下一篇 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7执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