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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文祥与崔井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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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民初939号
  • 案件名称

    尚文祥与崔井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尚文祥;崔井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939号原告尚文祥,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崔井楼,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尚文祥与被告崔井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尚文祥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00元,并按约定月利9厘计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以为原告办事为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办事款人民币24000元,由于被告承诺事项一直未有实现,在原告多次讨要上列欠款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2018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按月利9厘计付利息,并口头约定当年年末一次性全部偿还欠款,现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早已届至,而被告根本没有偿还欠款之诚意,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文祥不能提供被告崔井楼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崔井楼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尚文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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