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正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孙启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4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406号案件名称
苏正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孙启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苏正明;孙启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406号原告:苏正明,男,194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被告:孙启葵,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尤保勇,总经理。原告苏正明诉被告孙启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同年9月17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苏正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正明撤诉。审判员 施丹书记员 陈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怀远迅立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惠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1081号 下一篇 刘丽萍、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