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景峰、铁岭县镇西堡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申3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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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民申3647号案件名称
梁景峰、铁岭县镇西堡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梁景峰;铁岭县镇西堡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申36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景峰,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岭县镇西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镇西堡镇镇西堡村。法定代表人:毕春雷,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梁景峰因与被申请人铁岭县镇西堡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2民终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景峰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令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从1994年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虽然任经营管理站副站长、站长等职务,但一直是雇佣的临时工,每月工资只有1,500元。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给再审申请人解决编制问题,所以不能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梁景峰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答辩意见、上诉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请求及意见均进行了审理,一、二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梁景峰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再赘述。梁景峰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梁景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景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海审 判 员 刘 冰审 判 员 钟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日法官助理 郭宁宁书 记 员 丁威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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