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婵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60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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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60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婵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婵晖;吴重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60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3121154L。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委托执行代理人:郑善孟、王丽英,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曹婵晖,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重林,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婵晖、吴重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婵晖、吴重林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吴重林名下开设于财付通公司账号内有存款722.08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二、被执行人曹婵晖、吴重林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XXX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18瑞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被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设有抵押,已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处置成交,本案依法参与案款分配,分得311889.92元。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311889.92元,执行到位诉讼费2983.5元、执行费4500.31元,合计319373.73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曹婵晖、吴重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60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林江舟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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