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帅、张轶民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226刑初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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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刑初193号案件名称
雷帅、张轶民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雷帅;张轶民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26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帅,男,1987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麻阳县,住麻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被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麻阳县XX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3日经麻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21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张轶民,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县,苗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麻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麻阳县XX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3日经麻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21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麻检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帅、张轶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军、检察官助理陈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帅、张轶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麻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轶民系麻阳县“鲜为时尚”餐厅股东,负责餐厅厨房管理工作。被告人雷帅受雇于“鲜为时尚”餐厅在餐厅务工。2020年9月20日因餐厅“环保油”燃料不足,专门配送“环保油”的车辆正在维修。当日11时,张轶民明知雷帅无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安排雷帅驾驶不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的湘N×××××号轻型厢式货车去怀化方忠固体火锅燃料厂装载“环保油”。当日14时许,雷帅驾驶湘7Q460号轻型厢式货车到怀化装载了828公斤“环保油”准备回麻阳,由于车辆故障,当天“环保油”未运回麻阳,而是连车带油拖到怀化蓝天修理厂进行维修。次日9时许,张轶民又安排雷帅驾驶不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湘N×××××号小型面包车携带四个塑料空桶去怀化蓝天修理厂将“环保油”运回麻阳,雷帅将“环保油”装入四个塑料桶内,从怀化西收费站上包茂高速驶回麻阳,当车驶至包茂高速南往北2124km+200m(麻阳收费出口)处时,被例行检查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查处,并当场提取部分“环保油”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湘N×××××号小型面包车所装载货物“环保油”主要成分为甲醇(99%),属于危险化学品。 归案后,被告人雷帅、张轶民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湘N×××××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张轶民。 本案在某机关侦查阶段,麻阳县XX局委托麻阳县司法局能否对被告人雷帅、张轶民实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经麻阳县司法局调查后出具的评估意见为:雷帅、张轶民在本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地影响较小。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帅、张轶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书证被告人雷帅、张轶民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和案件详情、机动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等相关查询信息、被告人雷帅、张轶民无从事运输化学品资质查询结果单、湘N×××××号小型面包车和湘N×××××号轻型厢式货车均无运输化学品资质查询结果单、销售甲醇送货单复印件、湘N×××××号小型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的通行卡口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刑终1113号刑事裁定书及四川省金堂监狱(2020)金狱释字第181号释放证明书、(2021)麻阳矫调评字087、08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贺某、黄某、戴某的证言,被告人雷帅、张轶民的供述和辩解,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和照片、甲醇样品提取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和提取甲醇液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帅、张轶民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雷帅、张轶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轶民作为“鲜为时尚”餐厅的股东,直接负责餐厅厨房管理,明知被告人雷帅及其运输车辆不具有运输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雷帅运输化学品,被告人雷帅亦明知自己及其运输车辆不具有运输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运输化学品,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同时被告人雷帅具有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科刑时对两被告人均适用从轻处罚,并参照社会矫正机构的建议,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实行社区矫正管理。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雷帅、张轶民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轶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莉婷 书 记 员 黄俊棚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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