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梅、李殿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恢1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恢143号案件名称
李晓梅、李殿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晓梅;李殿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殿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梅与被执行李殿芹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殿芹的银行存款300美元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博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文俊、苏昌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182执484号之一 下一篇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友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6财保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