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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杨再兴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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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杨再兴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杨再兴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675551476W,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A23-26号。负责人:许锟丹,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华丽,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再兴,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再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再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再兴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本金24990.56元、利息3225.29元、费用3823.51元,合计32039.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8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杨再兴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管理局、收益类保险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再兴的财产状况。经查,以上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杨再兴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会计核算中心有工资收入(已被其他法院扣留,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轮候扣留)、公积金、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不要求处置)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再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再兴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杨再兴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杨再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杨再兴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肖昭珣代理书记员  袁杨珍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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