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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恢11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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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恢11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恢1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胜,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聂磊,主任。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城市人民法院(现更名为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的(2006)阿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阿城市新华镇人民政府(现更名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利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5月21日向阿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产转让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1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6年8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哈执指字第418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将(2006)阿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依泰达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黑0129执恢11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31日,泰达公司与新利街道办事处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新利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8月31日给付泰达公司500000元,于2022年3月1日给付泰达公司400000元,余款泰达公司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由新利街道办事处交纳。新利街道办事处如不按协议履行,恢复原判决执行。现新利街道办事处已按协议给付泰达公司500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泰达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恢1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张绍春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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