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孝俊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恢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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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58号案件名称
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孝俊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孝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法定代表人:程同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孝俊,男,汉族,住陕西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孝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刘孝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刘孝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刘孝俊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孝俊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执行费1400元,本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孝俊向被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5万元,对于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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