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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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1599号案件名称
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刚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1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466。法定代表人:熊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刚,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凤(李刚之妻),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2338.5元,由上诉人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放审 判 员 万丽丽审 判 员 玄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向 玗法官助理 秦嘉泽书 记 员 乔牧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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