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范江春、武冈市展辉学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2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229号
  • 案件名称

    范江春、武冈市展辉学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范江春;武冈市展辉学校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229号原告:范江春,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冈市展辉学校,住所: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庆丰西路。执行事务合伙人:段世辉。原告范江春与被告武冈市展辉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范江春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江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迪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屈叶乐代理书记员  龚 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